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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扯公交司机酿车祸 男子被判3年2个月

2014-10-1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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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站在青羊法院的被告席上,40多岁的蒋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青羊法院判他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昨日上午,当穿着黑色背心的蒋某走进青羊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时,...

  昨日,站在青羊法院的被告席上,40多岁的蒋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青羊法院判他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

  昨日上午,当穿着黑色背心的蒋某走进青羊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时,旁听席上一名年轻女子掩面哭出声来,她是蒋某的女儿,在成都读大学。看到这一幕,蒋某鼻子一抽。庭审开始后,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今年6月20日下午2点多,蒋某在红星路二段乘坐37路公交车时,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当车行驶至文武路东站附近时,蒋某突然用手拉驾驶员右臂,致公交车失控,冲上街沿撞到树木,导致公交车车头和路过的电瓶车受损。

  9月底,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昨日,法庭当庭播放了整个过程的监控视频。

  “我在红星路二段等了半个小时车才来,而且一来就是两个车,我想上后面那个车,但是刚刚把脚抬上去,车子就往前面走了。”蒋某说,等他赶上公交车时,已经是站台外了。由于觉得走了冤枉路,他一肚子火上了公交车。庭审中,蒋某承认当天跟五六个朋友喝了酒,但他否认自己的行为与饮酒有关。 “我只是轻轻拉扯了一下,没想到这是犯罪……”蒋某辩称,司机说话也不好听。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整个过程中公交车司机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合议庭予以考量,从轻判处。但法庭未采纳上述意见。

  最终,法院宣判: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该案审判长解释,蒋某明知自己的拉扯行为有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予以放任,主观上属于故意;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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