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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10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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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交通(经贸交通)局、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我省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
各市县交通(经贸交通)局、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我省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强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不同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攻读学位、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业务考察,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交通运输工程各专业技术的发展来确定,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五条 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要保证必要的脱产学习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省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时如高于本办法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六条 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内外培训、研讨、学术交流、业务考察,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接受高于原学历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可于在校学习的年份内抵免继续教育。

(三)参加高于原学历的相关专业自学考试者,每结业一门课计20学时。

第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年内不能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完成规定学时的,凭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下一年补足。

(一)年度内在境外或省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生育或年度内病假6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由继续教育基地或承办单位登记在海南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交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册》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其有关材料于一个月内到省交通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确认验证,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和继续教育的关系,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积极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企事业单位必要时可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接受继续教育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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