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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如何界定车上人在“车上”还是“车下”?

2016-11-11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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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车上”和“车下”的区别不难理解,车上就是在被保车辆的车上面,主要指在车身里面,没有下车。车下是指不在被保车辆上面的情形,通过这样一个地理方位可以很好理解。但是,假设出现当事人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面,也就是脚落地了。请问这种情形叫车上还是叫车下了?看下文分析!

  我国汽车保险合同中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除外责任表述到: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法规阐释

  通过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因为就是无论在法律上规定需要由保险人来承担责任,但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约定保险人还是免于责任,这是否出现与侵权责任法的竟合?根据此权利假设的情形可以推出:保险入与投保人约定保险人免于法律责任的情形,是对于保险法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出现车上人员人身受到伤亡的情形予以给付的除外情形,在法理上讲是缩小了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对法律假设权利义务的补充,保险人的义务范围的约定性缩小,是意思自治的结果。那难道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相互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的自由约定还是法律规定了?这里就牵涉了保险法的立法原则问题,最后归结到了利益的均衡和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出现了除外责任的情形的时候往往对于保险人来讲若进行赔偿就会显失公平和违反财产保险补偿不获利的基本原则。因此按照此逻辑范式考虑这项规定是符合保险法基本原则的。

  (二)“车上”和“车下”的理论界定

  关于“车上”和“车下”的区别不难理解,车上就是在被保车辆的车上面,主要指在车身里面,没有下车。车下是指不在被保车辆上面的情形,通过这样一个地理方位可以很好理解。但是,假设出现当事人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面,也就是脚落地了。请问这种情形叫车上还是叫车下了?

  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不需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释原则还需要法律规定上解决此问题。虽然在已经发生的汽车保险案例中这样的情形是几乎不可能出现,我们假设出的这一情形,是出于完善法律规定和保险理赔实务中的实务指导原则的考虑。

  (三)“车上”和“车下“的案例假设

  假设1:甲某开车去加油站加油,其妻子在副驾驶置上准备下车去办理加油相关手续,正在一脚落地、另一脚在车上被急速无法控制准备在加油站加油的乙某的车因刹车出现故障把甲某的妻子撞伤。当然当甲某的妻子被撞倒时在地的,也不可能出现被撞后还是一脚在地一脚在车的那种情形。因为受到强冲力后不可能出现那种情形,这样的假设不成立。事后保险人根据除外责任车下人身受伤理由拒绝赔付,是否能够成立?

  若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处理的话能否按照乙某的交强险去处理了?答案是肯定的,这样就弥补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争议和不足。因为交强险只要出现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都是由保险人进行赔付的情形。当被保车辆出险以后交强险是最先考虑的救济因素。若乙某交了商业三者险的话,这样保障更加充分。

  结论:按此假设,当出险后一脚找地,一脚在车上的情形实属理性化,在现实中的意义不大,因为当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后那种假设情形发生的几率很小。因为碰撞后力量一般比较大,出险后都是倒地,而不是站立。就是出现那种情形也就又出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不予赔付的“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情形。这种假设出现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免除的情形。

  假设2:若甲某和妻子驾驶自家车违章停车,其妻子准备下车,出现其妻子以上情形保险人能否拒赔了?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出现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的免除情形,其实这样的假设最后的分析和前文假设案例吻合,最后均归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除责任情形。

  对于车上和车下模糊的概念定位不是在理赔实务中出现最头疼的事情,因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仅是汽车保险产品的一种,出现太对模糊后直接自动转入其他险种的补偿救济。

  也就是当车上人员出现伤亡的情形由车上人员责任险来保障救济,车上的人员在车下出现伤亡时由三者险来保降。车上和车下的中间状态为理想状态,根据对机动车出现的动态分析,这种情形的模糊不足以影响到受害人的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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