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车未挂牌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应赔偿

2012-12-26 12: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新车未挂牌被盗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应赔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的陈某买新车时为爱车投保了盗抢险。谁知,新车刚用了10天,牌还未挂就被盗走,案件至今未侦破。其后,陈某与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后的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日前,

新车未挂牌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应赔偿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的陈某买新车时为爱车投保了盗抢险。谁知,新车刚用了10天,牌还未挂就被盗走,案件至今未侦破。其后,陈某与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后的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日前,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限期支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金6万元。

  2007年8月4日,原告陈某委托福建某事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事业公司)代购一辆轿车,并付给事业公司首付款、挂牌费、保险费等合计3.7万元。8月9日,事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代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书》上的投保人栏上签名,被告遂为未挂牌的新车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承保的险种为盗抢险等,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9日止。原告未在保险单上签名。次日,事业公司代原告缴纳了保险费。同月20日,原告所购轿车被盗,其当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未侦破。

  原告诉称,其已交清保费,保险合同已正式生效。根据《保险合同》关于盗抢险及免赔率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

  被告辩称,依据盗抢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项的约定,未挂牌的车辆,被告可以免除赔偿。据此,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未挂牌的雪佛兰轿车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注明保险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机动车为雪佛兰,被告承保的险种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合计保险费为3922元。作为投保人的原告未在保险单上签名。2007年8月10日,事业公司代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3922元。2007年8月20日,原告购买的雪佛兰轿车被盗(未挂牌),原告当天即向龙岩市新罗区公安分局和被告报案。

  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以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项约定为由拒赔。第九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被盗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将其购买的雪佛兰轿车向被告投保,被告亦据此与原告订立保险合同,虽然在投保单上签名的非原告本人,但原告对此表示追认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作为保险公司的被告应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被告应同时向原告明确说明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原告作为投保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名,说明被告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原告作明确说明的义务,则被告主张的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因此,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有权基于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金6万元。

(记者李芹通讯员刘春花)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27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