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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出车祸身亡 离保单失效仅差2小时

2015-05-1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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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惯例,一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截止到某日”应理解为当日的24时,因此,被保险人范涛在离职当日的21时50分发生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离职当天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和用工单位却为保险理赔设置障碍,拒不履行义务。”为此,保险受益人范林明、程冬梅将某保险胶州支公司和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某保险胶州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46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告范林明、程冬梅均是菏泽市人。2008年,他们与次子范涛一起来到胶州市打工,范涛2011年到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6月29日晚,范涛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返回住处,途经胶州市兰州东路大西庄处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多日后,于2013年9月2日死亡。

  “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得知用工单位为范涛投了意外险,保险金支付包括意外伤害100000元、意外医疗2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意外烧伤100000元等4个方面。”范林明说,随后,他们找到用工单位和保险公司要求查询保险信息,不曾想却吃了“闭门羹”。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胶州支公司为其单位273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9日0时起至2014年5月9日0时止,被保险人包括范涛。同年7月1日,用工单位向某保险胶州支公司提出变更被保险人申请,将被保险人范涛变更为郭燕。

  “2011年3月28日范涛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2013年6月19日申请离职,10天后办理离职手续。”主审法官刘伟伟说,离职后,范涛在当天17:10分左右离开公司,21时11分许,他驾驶电动二轮车与一辆轿车在大西庄处相撞,轿车司机随后驾车逃逸。

  法庭审理认为,按照惯例,一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截止到某日”应理解为当日的24时,因此,被保险人范涛在离职当日的21时50分发生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且,无论死者的医疗费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仍应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故判处某保险胶州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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