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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2021-06-0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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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会产生赔偿问题,赔偿的范围除了医疗费以外,还包括财产损失、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那么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营养费的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在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上有“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说明;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不超过医疗费的2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

  1、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2、办案机关经审查准予的,由办案机关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单供申请人选择;

  3、由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经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由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书,明确鉴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等等。

  5、申请人应当接受鉴定机构的身体检验,并提供医疗档案和相应的资料。

  法律咨询:

  网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最长扣留多少天?

  律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主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来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最长扣留三十日。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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