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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动物防疫工作规范

2019-07-16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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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三、本规范所称动物是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及供作观赏、演艺、实验、伴侣的动物。

  本规范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四、本规范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措施等。

  五、武汉市动物防疫检疫站负责全市动物防疫计划的制定。防疫工作布置、督查等工作。各区畜牧中心(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诊疗等工作。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六、区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对严重危害畜牧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

  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对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新城疫、羊痘等五种疫病实行强制免疫,防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同时,全面实行免疫证、免疫档案、免疫标识 “三位一体”的免疫管理制度。

  九、实施计划免疫、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的预防,由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的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做好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十一、预防、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有适量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项预算。

  十二、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菌)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订防疫计划,实行专渠道供应。防疫费的收取按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完成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做好动物疫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疾病诊疗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

  十四、各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page]

  十五、疫情报告

  (一)及时上报。各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师到现场,经临床诊断后,采集病料,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填写《疫情报告单》报区政府分管区长签名盖章以后再上报至市指挥部,疫情报告单应具备以下内容:1、现场诊断疑似传染病类型;2、发生疫病的畜禽是否免疫;3、初步确认的发病原因和疫病名称;4、疫点畜禽发病数量;5、病畜来源(本地或外购);6、区政府目前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单连同病料一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疫情报告必须由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公文格式按级别逐级上报;疫情不能以电话、口头或其它形式代替正式公文向市指挥部报告。违反疫情报告制度的,市指挥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其改正。

  (二)疫区封锁。各区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一旦疑似为某种疫情应及时报同级区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解除。待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易感动物被扑灭后14天,疫区内再不发生疫情,通过反复消毒,经上一级农业部门兽医检查验收,病原学为阴性,同时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免疫后经抗体监测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方可解除封锁。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疫情处置

  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必须赶赴现场,经初步确认后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必须赶赴现场,经确认后,立即用区政府公文格式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区指挥部正式疫情报告后,3小时内必须赶赴现场监督处置,必要时,采病料并用市政府公文格式报省指挥部。在得到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诊断结果后,市指挥部指导、协助区指挥部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扑疫,并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下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时,必须填写《疫情报告单》,并由指挥部指挥长签名盖章后再逐级上报。

  第四章 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猪瘟、禽流感、口蹄疫)

  十七、猪传染病的免疫程序

  (一)仔猪、育肥猪

  20?25日龄 皮下或肌肉注射 猪瘟弱毒疫苗

  30?35日龄 口服或注射 仔猪副伤寒弱毒菌苗

  55?60日龄 皮下或肌肉注射 猪瘟弱毒疫苗

  口服、注射 猪丹毒、猪肺疫苗

  70日龄 口服或注射 仔猪副伤寒弱毒苗

  (二)繁殖母猪

  配种前30天 皮下或肌肉注射猪瘟弱毒疫苗[page]

  皮下注射 猪丹毒、猪肺疫苗

  皮下注射(1或2次) 猪细小病毒疫苗

  初产猪皮下注射日本乙型脑炎疫苗

  临产前20?40天皮下注射(1或2次)猪红痢灭活苗

  皮下注射(1或2次)仔猪大肠杆菌病灭活苗

  (三)种公猪

  每半年 皮下或肌肉注射 猪瘟、猪丹毒、猪肺疫苗

  配种前45天 皮下注射(2次)日本乙型脑炎疫苗

  十八、禽的免疫

  (一)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程序

  1日龄,马立克氏病CV1988液氮苗或HVT异源冻干苗颈背部皮下注射。

  7?10日龄,新城疫疫苗IV系、传染性支气管炎H120二联弱毒苗滴鼻或滴眼免疫(勿采用饮水免疫),同时用新城疫、禽流感二联(H5H9)油乳剂苗半个剂量(0.25ml)颈背部皮下注射。

  14日龄,传染性法氏囊病弱毒疫苗引水免疫。

  25?30日龄,传染性法氏囊病弱毒疫苗二免。

  30日龄,鸡痘苗刺种。

  45日龄,禽流感、传鼻二联苗颈部皮下注射。

  50日龄,传染性支气管炎H52饮水免疫。

  70?90日龄,新城疫I系苗肌肉注射免疫。

  110日龄,禽流感二价苗注射。

  120日龄,新城疫、传支、减蛋征、三联灭活苗注射

  (二)散养户的免疫程序:养殖户参照规模场新城疫、禽流感疫病的免疫时间执行。

  十九、口蹄疫病免疫

  (一)猪口蹄疫免疫程序:

  1、种畜 种公猪:每年接种3次;后备母猪:配种前4周接种;怀孕母猪:分娩前1.5月接种。使用普通苗每次肌注3ml/头,或用高效苗(浓缩疫苗)每次肌注2ml/头。

  2、仔猪及育肥猪:非免疫母猪所产仔猪,仔猪从20日龄首免,20?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100日龄再接种一次(外调猪可适当顺延)。免疫母猪所产仔猪40?45日龄首免,80日龄二免。如供港、调省外猪则在出场前4周做加强免疫。肌注普通苗3ml/头或用高效苗(浓缩疫苗)2ml/头。

  (二)牛口蹄疫免疫程序:

  1、4月龄以上,牛口蹄疫灭活苗首免,普通苗肌注2ml,进口佐剂浓缩苗肌注1ml,间隔30天后再进行二免,剂量、方法同上,以后每半年免疫一次,普通苗每头3ml,高效苗每头2ml。

  2、母牛:临产前2个月进行一次口蹄疫灭活苗免疫,普通苗肌注3ml,进口佐剂浓缩苗肌注2ml。

  第五章 抗体监测

  二十、口蹄疫、禽流感监测

  口蹄疫、禽流感的抗体监测是强制性的。各区站组织相关的养殖场(园区)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站,市站根据各区站监测的结果,再随机抽样监测。具体监测方式为:[page]

  (一)口蹄疫:

  1、监测范围:专业户和专业场(园区)。

  2、监测对象及数量:不同日龄的猪,5个500头以上养猪户;不同日龄的牛,5个500头以上的养牛场。

  3、抽样方法:猪场、牛场按程序免疫后第21天进行抽样监测,抽样比例可按5%随机抽样。

  4、监测样品:监测样品为血清,每份样品需血清2ml。

  5、监测方法:血清学反应,检测被检血清中的特异性抗体。

  6、监测次数:原则上免疫21天后即开展监测,每一批次免疫后进行一次监测。此项工作由辖区站会同厂方兽医进行,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站。

  (二)禽流感

  1、监测范围:专业养殖场(园区)

  2、监测对象及数量:蛋鸡场,规模1000只以上的养鸡户5户。

  3、抽样方法:鸡群按程序免疫区域进行一次取样,抽样对象为60?120日龄的鸡群;非按程序免疫区域每季度监测1次,以五点法按5%随机取样。

  4、监测样品:监测样品为血清,每份样品需血清1ml。

  血清样品的采集:用消毒过的干燥注射器由静脉采血,注入清洁干燥试管内,在室温下静置或离心,待血清析出后使用。采血器具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严禁交叉使用。

  5、监测方法:未按程序免疫鸡群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抑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进行监测,按程序免疫的鸡群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6、监测次数:原则上免疫后30天开始监测,每批次免疫后应进行一次抗体监测。此项工作由辖区站会同场方兽医进行,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站。

  二十一、畜禽其它疫病的监测

  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监测由各区站根据免疫的情况予以监测。原则上每年春、秋两防结束后各组织一次抗体监测,其比例为(已免疫数):猪0.1?0.5%、禽0.01?0.02%。

  第六章 动物防疫疫苗保管及使用

  根据兽医生物制品特性,各区在领取和使用的过程中,必注意以下几点:

  二十二、冻干疫苗必须低温保存。

  二十三、灭活菌苗、血清等保存温度不能低于0℃以下,一般2?8℃保存。

  二十四、领取疫苗运行中用冷藏包装,温度不得高于10℃。

  二十五、疫苗运行中严防阳光曝晒,夏季要用降温设备,冬季要防止疫苗冻结。

  二十六、对疫苗包装不合格、批号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联系解决。

  二十七、注意有效期及质量问题,用疫苗时,稀释后按说明书规定时间内用完。[page]

  二十八、疫苗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详细记录(批号、厂家、有效期)等管理工作。

  第七章 动物防疫报表报告制度

  各区动物防疫部门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疫情报告制度实施,其各类报表按下列时间上报。

  二十九、免疫进展情况统计表:每年的3-4月份及10-11月份周报,要求每周三上报,其他时间为月报,要求每月3日之前上报情况。

  三十、疫苗到位及资金配套情况统计表:每年3-4月及10-11月份周报,要求每周三上报,其他时间为月报,要求每月3日之前上报情况。

  三十一、湖北省动物因病死亡统计年报表:次年1月5日上报上年情况。

  三十二、动物血吸虫病疫情况统计表:每年7月5日之前上报半年报,1月5日之前上报年报。

  三十三、农业血防项目实施总体情况统计表:每年7月5日之前上报半年报,1月5日之前上报年报。

  三十四、吸虫病传播断县(市、区)监测情况表:每年7月5日上报半年报,1月5日之前上报年报。

  三十五、每月月底之前上报当月(1)网络疫情月报(新洲、黄陂、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洪山);(2)江岸、江汉、汉阳、?口,将当月疫情月报报市站。

  三十六、每月5日前报湖北省“W”疫情月(7月5日前报“W”疫情半年报、次年元月5日前报“W”疫情半年及年报)报表。

  三十七、湖北省W疫情旬(快)报表,按旬及时上报,有疫情发生时,及时上报(快)报表。

  三十八、每月5日前上报(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季防月补免疫及养殖小区统计表。

  三十九、10月15日前上报血防、寄生虫、锥虫、焦虫统计表

  四十、各类报表上报填写要规范、有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四十一、违反本规范在动物防疫工作中造成损失和疫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省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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