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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一局终局制度的理解

2017-11-0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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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对于劳动仲裁的一局终局制度您了解多少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劳动仲裁环节部分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实行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制度。这些争议包括:

  (1) 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只有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的申请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而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仲裁裁决就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仲裁裁决才可予以撤销 :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就是对劳动仲裁一局终局制度的详细内容介绍。使用的争议包括有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希望以上文章内容能够帮助您对劳动仲裁一句终局制度的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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