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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要求:撤销仲裁申请的理由要符合《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只有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那么,问题1:如果我申请时,中院认为我的申请不符合以上情况,是不是就可能都不会受理?问题2:我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中院重新审理了,是不是我还要承担判决结果更加不利的可能性?

劳动纠纷
2015-07-01 06:1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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