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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认定

2016-12-2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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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当事人变更是指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由于特殊事由,仲裁当事人由程序以外的人取代参加程序的情形。作为自然人一方的当事人死亡、作为法人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并、分立都会导致仲裁当事人的变更。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认定。

  1、因自然人死亡引起的仲裁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自然人死亡的后果是在法律上产生继承,即死亡人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受。虽然继承人并不是该案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因其继承了被继承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除外),而这些权利义务应包括被继承人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应当认定继承人已取代被继承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享有被继承人的权利,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义务,进而成为仲裁当事人。由于我国仲裁法对此未予明确规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有效。

  2、因法人合并、分立引起仲裁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经法定程序成为一个法人的情形。而法人的分立则是指一个法人经法定程序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情形。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性地全部继承法人合并时合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与其他非仲裁协议签字方发生合并后,合并后的法人就继承了原仲裁协议签字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取代了原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该案的仲裁当事人。法人的分立也是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债务。”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连带继承,因此,原仲裁协议对承受权利义务的分立后的法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我国仲裁法对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按照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仲裁协议和其他合同一样,对公司的全财产继承人有效。”《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除非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则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有效。

  法人被撤销、解散和宣告破产而终止,亦属于仲裁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情形。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其权利义务由作出撤销或者解散的主管机关或者清算组织继受,则原来的仲裁协议对承受被撤销或者被解散的主管机关或者破产清算组织亦应有效。《解释》未对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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