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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怎样确定?

2013-04-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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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时效是指提出仲裁要求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

  仲裁时效是指提出仲裁要求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有证据表明根据常规之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开始的日期,而不是侵权行为终止日期。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则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仲裁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容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了一个新制度,即关系到劳动者生存的部分案件将“一裁终局”,这个机制主要是防止一些单位恶意利用程序拖长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仲裁法还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行了缩短,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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