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有部分个省市还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各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理不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如果你所在地人事局没有这个机构,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则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人事制度问题由人事部门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