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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劳动者讨回2.45万元欠薪

2014-08-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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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近日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工资案件。最终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案件当事人张某供职的公司向张某支付两年工资共24548元。现年39岁的张某于20...

  从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近日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工资案件。最终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案件当事人张某供职的公司向张某支付两年工资共24548元。

  现年39岁的张某于2004年4月被我市某保险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和权利义务及完成业绩给予现金奖励相关规定。此后,该公司一直按照全年绩效考核办法支付张某所有工资及报酬。2009年该公司又制订了新的考核办法,当年张某个人共完成保险业务代理费260万元,按照其考核办法规定应领取奖励工资1.5万元。后来该公司法人发生变更,2012年又拖欠张某业务工资9548元,不予支付,双方发生劳资纠纷。张某向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奖金、工资总计24548元。

  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据国家规定认为张某的绩效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仲裁庭认为单位制订的绩效考核办法直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公司以该考核办法未被甘肃公司批准生效为由不支付张某绩效奖金,显失公平。仲裁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24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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