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比口头申请具有明确、条理化和稳定 性,具有书证的证据效力。同时,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助查明申请仲裁的时间以便确定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期限规定。由于法律明确 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口头申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