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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运用仲裁建议书?

2019-07-12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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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建议书是原劳动部制作的34种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建议书是一种补充性的仲裁文书,只是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

仲裁建议书是原劳动部制作的34种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建议书是一种补充性的仲裁文书,只是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有些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的内容不便在裁决书中表述,才 运用仲裁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因此,该仲裁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丝毫约束力,只起一种参考的作用。鉴于仲裁建议书的性质和作用,一般情况下 在仲裁尚未开始或仲裁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时,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或结论时,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例如, 当事人前来申诉,仲裁委员会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如何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议书,如当事人不采纳,仲裁委员会即可立案审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为了使当事人吸取教 训,增强法制观念,仲裁委员会也可用仲裁建议书说明其败诉的原因及今后应如何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不能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任何建 议或结论性的意见,以免误导当事人,使案件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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