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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争议可免费申请仲裁

2014-09-1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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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仲裁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劳资纠纷数量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如何用法律撑起天秤?近日走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人事争...

  劳动仲裁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劳资纠纷数量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机构如何用法律撑起天秤?近日走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仲裁员们为您详细解读。

  发生争议务必一年内申请仲裁

  “我已经两个月没拿到工资,你们还要我提供各种复杂的材料,你们应该马上出发去曝光他们,这样我的钱才有希望。”陆某对着接待他的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副庭长陆斯懿火冒三丈。

  对于情绪过激的陆某,陆斯懿首先选择了安抚,随后电话联系到陆某单位,在与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单位承诺将发放陆某工资,让陆某回单位办理。一件劳资纠纷就这样化解了。

  “群众对仲裁想得过于简单,希望所有工作都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就获得理想的结局,但其实并非如此。”陆斯懿解释称,如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经过沟通愿意接受调解,同意当事人的要求,则是皆大欢喜,可以顺利做到案结事了,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入正式仲裁程序,相关材料和证据也得严谨充分,不可能来仲裁机构一趟就做到仲裁完结。

  此外,陆斯懿还特别提醒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仲裁千万别过了仲裁时效。当天下午,仲裁员温小明就接待了一位险些错过仲裁时效的市民吴某。吴某与公司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于去年8月终止,吴某到仲裁院申请仲裁时,距离仲裁时效仅剩4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误过仲裁时效,当事人即使申请仲裁,仲裁院也不能受理。”陆斯懿说,对于仲裁时效的计算,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比如,劳动者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仲裁时效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起计算。

  约一半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院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后则排期开庭,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近年来随着劳资纠纷案件的增加,案多人少的现象在仲裁机构里也是愈发突出。“因劳动争议衍生的案情复杂,当事人一般又都有多项诉求,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员就需要不停和时间赛跑。为最大程度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我们尽量引导当事人调解结案。”南宁市仲裁院审理三庭庭长龙江旭说。

  为此,南宁市仲裁院立案调解庭精挑细选4名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案前调解。

  4月2日,南宁市仲裁院接到电话称,4月1日某餐馆发生一起女工因电梯下坠被挤压死亡事故,死者家属召集60余人要求单位方一次性支付60万元赔偿款,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情况紧急,仲裁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3名仲裁员赶到现场处理。仲裁员一边安抚家属情绪,一边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次日,双方当事人又爆发冲突,仲裁员再次前往调解,在前一天调解的基础上,仲裁员以真诚的态度和入情入理的法律解读最终说服双方达成和解,由单位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款49万元。

  “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仲裁员会尽最大力量去促成调解。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都还是乐意接受调解的,近年来南宁市仲裁院的案件平均调解率达到50%多,调解员下了很大功夫。”陆斯懿说。

  不服仲裁可起诉但应避免诉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小额争议案件(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劳动基准争议案件(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制度。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能向基层法院起诉但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除此之外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月,刘某到某商贸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年5月,刘某在制止、阻拦两名犯罪嫌疑人时,被对方用锐器捅伤,当场死亡。案发后,刘某家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裁令商贸公司向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应工资。

  商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犯罪行为造成,与该公司无关,相关赔偿应由侵害方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近亲属对用人单位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定。

  据了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一般是由于对劳动关系确认的结果不服、对劳动期间的认定以及对赔偿金额不满意等原因。

  龙江旭介绍说,为进一步提高裁审的一致性,对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典型性的案件或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仲裁院会与法院积极沟通,相互研讨案件对相关法律问题达成一致,不断完善和加强裁审衔接机制。目前,裁审不一致的情形越来越少。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在起诉后补充提交了对己有利的新证据,法院依据新证据作出新的判决。

  “如果仲裁和法院在相关规则、证据认定上基本一致的话,改判率很小,因此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就没必要诉至法院重复审理,这样也能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累。”龙江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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