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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2010-04-1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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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可以根据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监护权的产生这一点出发,推论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可以根据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监护权的产生这一点出发,推论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事责任。”

  《婚姻法》第23条也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由此看来,既然实体法已经规定监护人有全面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职责,当然包括监护人拥有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诉讼手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一旦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就应该享有被监护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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