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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08-2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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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团诉讼(class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本文将简单介绍集团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集团诉讼的受理

  1、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理优先原则。目前由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缺乏,受理各类案 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压力就很大,因此,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宜过宽,凡是行政机关能 够处理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

  2、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其次,由于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我国地域 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并发出权利登记的公告后,有 些权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导致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公告案件情况,最大限度通知 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强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3、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 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 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 记后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二)关于诉讼代表人的选定

  对于集团诉讼,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满后,由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有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如何办呢?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 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该 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同意的,法院应通知其另行推选 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认为代表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或者认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表人实施的行 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 对被代表人无效,由提出异议的人重新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

  (三)集团诉讼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必须针对全体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决。如果代表人未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而随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认定其行为无效;集团诉讼的调解应在法院 的主持下进行,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对全体集团成员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经法院许可,也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代表人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该行为无效。

  2、判决内容要相对概括。人民法院对于集团诉讼案件只就损害事实及侵权人所应负担的民 事责任进行审理,在确定侵权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只要指明侵权方应赔偿的标的 物种类及赔偿财产在受害人之间分配的标准、计算方法等即可。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在判决 书中写明人数众多方每个当事人应得的赔偿数额。此外,由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 将他们的具体情况一一在判决书中列出,可以对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写明诉讼代表人,其 他当事人列入法律文书所附的名单中。

  3、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在集团诉讼中,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一送达判决书即费时费力, 也难以做到,人民法院除对诉讼代表人应将判决书送达本人外,对于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公 告形式送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广播、电视等影响面广的媒体上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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