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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2016-04-1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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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详细请看下文!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按《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这是集团诉讼的根本特点,即诉讼主体的集体性特征。当然,原告方的这个“集团”并非一个组织机构,而是为了诉讼方便将众多人群拟制为集团的。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多,集团诉讼不是让每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代表大家参加诉讼。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甚至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裁判的扩张性。

  集团诉讼的原告为5人以上,可以是十几人、几十人,也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人数不限。当然,人数为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一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而且,须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起诉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是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原告)。

  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代表人。代表人首先是原告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一切特征;其次,它还具有诉讼代理人的一些特征,如须有原告推选产生的委托授权,行使处分权须经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等等。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有两个:

  1、由原告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诉讼代表人无论是推选还是指定,其人数限为1-5人。此外,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原告方发生效力,即效力及于诉讼集团的每一个成员,但处分权利的行为应取得被代表成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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