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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十)

2019-12-02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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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但并没有向该条一样对高危作业进行例举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但并没有向该条一样对高危作业进行例举。可以理解为按此条规定,高危作业的范畴比原有条文例举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更为宽泛。同时高危作业侵权也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不过其减责或免责事由较为复杂且其他专门性特别法也较少,因此本章条款较上一章要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核设施事故侵权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该设施的经营者。民用核设施事故侵权的免责事由仅限定于于:一不可抗力中的战争因素;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其免责事由。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该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这里注意受害人重大过失和战争因素都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引起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占有或者使用者,而非所有权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为其免责事由。但这里应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做为侵权人的减责事由,至于减轻幅度和比例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而引起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经营者,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为其免责事由。但只要被侵权人存在过失,这里既包括重大过失也包括一般过失,都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不能不说这里存在保护“铁老大”的嫌疑。[page]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而引起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本条表述,所有人仅在有过错时才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应为“存在过错”。因此个人认为,这里指的管理人仅指受所有人的委托或管理人的转委托而直接履行管理义务的直接管理人,不应包括接受所有人委托而将管理事务交由他人管理的间接管理人。但如间接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其与直接管理人应参照共同危险行为来承担连带责任。如A公司将一有毒物质交由有保管能力的B公司保管,B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又将其交由无保管能力的C公司保管,C公司在保管期间不慎将该物质遗失,造成周围地区大量人口因其有毒物质而受到损害,这时A公司因无过错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属于间接管理人但其明知C公司无保管能力而将该物质交由其管理应属存在过错,C公司作为直接管理人无保管能力造成该物质遗失当然也存在过错,因此对该物质引起的侵权责任,所有人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但B公司和C公司应参照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而引起侵权的,事实上可以理解为对于所有人和管理人而言的第三人过错,因此所有人和管理人免责,此时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非法占有人。但由于高度危险物本身的特殊属性要求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有高度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此义务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证明尽到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一方。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引起的侵权中,其管理人本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在管理人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时,可以推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因此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管理人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page]

  解读:规定了按照本章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限额,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来办。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主要涉及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因过于复杂这里就不展开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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