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司法实践,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被告的列举方式有三。一是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二是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列为被告;三是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均列为被告。找法网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只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这样就造成了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自相矛盾的结果,因为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代理人是不承担诉讼后果的。
二、如只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被告,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有财产的未成年人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通则意见》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均列为被告,判令监护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了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矛盾局面的出现。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侵权应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均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