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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制度

2019-10-30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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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相对人在本辖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涉及依法需要取得我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法应当向本局受理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管理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局受理中心负责咨询和统一受理省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

  第四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受理中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将申请材料转送主管处室进行技术审查,需要召开专家审评会的项目,由主管处室负责召集。审评会审查发现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由主管处室开具《技术审评意见告知书》。

  第七条 技术性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由省局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整改期并责令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由主管处室安排现场检查。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page]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或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按照有关听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经法定审批程序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 各处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请主管领导依法审查批准后,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后,应当书面通知原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以及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归档,行政许可结果按有关规定在省局网站或《陕西药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引发投诉、复议、诉讼,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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