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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019-11-1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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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统计登记《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地市统计机构也可根

1、 统计登记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地市统计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登记,但对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登记。

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条: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统计登记按照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对外公布全市性统计资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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