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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应如何对待原投标供应商

2014-05-1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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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都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果重新组织招标不能成立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后仍然出现废标现象,应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采用其它方式重新组织采购。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方,要重新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都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果重新组织招标不能成立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后仍然出现废标现象,应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采用其它方式重新组织采购。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方,要重新组织招标,需要做的工作较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少。但对于投标供应商来说,所关心的则是重新组织招标如何对待原来的投标供应商,是只允许原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还是另行征集供应商、不允许原来的投标供应商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或者是既允许原来的投标供应商也允许新征集的供应商都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

  如果要重新组织招标,就不得对有可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参加重新组织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应该是既有原来参加投标的,也有新征集的。在重新组织的招标中,要给予原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和新征集的供应商同等的地位,使他们均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既不能格外照顾原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也不能过分关注新征集的供应商。

  有人认为,如果重新组织招标,对原来的供应商不公平,原因是可能使这些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加大,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我认为,原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继续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投标,不存在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也不会存在投标成本加大的问题。原因是,在一个项目的招标中,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只能唯一中标方,那么不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多少,而最后被确定为中标方的只能是一家供应商,而其余的供应商在这个项目上都没有机会中标。但类似的项目以后还会有,当这些项目进行招标时,前一个项目中标的和没有中标的都可以参加投标的,大家面对同一个项目,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对于废标后重新进行招标的,可以把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视为一个新的项目,所有潜在的、不管是原来的还是新增加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都有相同的参与机会。

  重新组织招标,对于原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来说,已经参加过这个项目的投标了,对这个项目相关资料已经有了较多的了解,熟悉项目的具体要求,如果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要比其它供应商好的多,重新参加投标有很多的有利条件,有利的因素要比不利的因素多,投标的成功率也要比其它供应商高的多。因此,不存在重新组织招标对原来的供应商有不公平的问题。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原来的供应商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会使投标成本加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比较片面的。前面说过,不管是原来的供应商还是新增加的供应商都可以把重新组织的招标看作是一个新的采购项目所进行的招标。如果说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投标有一定费用,这个费用可以看作是投标成本,仅从这一个项目来说,好像原来的供应商支付了再次投标成本,比新进入的供应商多支付了一次投标成本。但是,一家供应商不可能只参加这个唯一项目的投标,在招标采购市场中,要不停地参加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而一旦参加投标,就必定会产生投标成本。因此,单纯就这一个采购项目来说,好像原来的供应商多支付了投标费用,如果把这个项目视为一个新的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可能支出投标费用。所不同的是,原来的供应商为这个项目支出了两次投标成本,新加入的供应商为这个项目只支出了一次投标成本,却在参加这个项目之前可能参加过其它项目的投标,也曾在其它项目投标时支付过投标成本,只是这个投标成本产生的对象有所不同罢了,但都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营成本。对于新加入的供应商自身来说,其投标成本并没有减少,企业的运行经营成本也没有减少。不管是原来的供应商,还是新进入的供应商,都需要在其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利润,来弥补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营成本。我们完全可以这样看,即原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把重新组织的招标看作是一个新的项目,把废标看作是投标而未中标,再与新加入的供应商一起进行新的招标项目投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重新组织招标不会使原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增加投标成本,更不会使原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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