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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要把好供应商入门“第一关”

2014-03-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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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看似一件小事,具体操作还颇有难度,条件定高了,响应的供应商就少了,不利于公开竞争,甚至还可能废标,条件定低了,虽然响应的供应商多了,却难免良莠不齐。因此,在设定投标资格条件这一环节上如何把握好“尺度”显得非常重要。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看似一件小事,具体操作还颇有难度,条件定高了,响应的供应商就少了,不利于公开竞争,甚至还可能废标,条件定低了,虽然响应的供应商多了,却难免良莠不齐。因此,在设定投标资格条件这一环节上如何把握好“尺度”显得非常重要。

  在坚持政府采购法律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兼顾采购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

  实际工作中,经多种因素的影响,采购单位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常出现一些不良倾向。集中表现为:一是不负责任的粗放式做法,采购单位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放大了公平原则,错误地认为政府采购既然要体现公平竞争,那么就应向所有供应商敞开大门,如果设定所谓的“资格条件”,似乎有碍公平原则,仿佛在蓄意卡住一些供应商的“脖子”,还有些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怕麻烦,对采购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不愿作深入研究分析,也就无法提出符合采购单位利益,能够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资格要求,从而极不负责任地放宽供应商准入条件,甚至还自我标榜是如何的公平操作,其结果将是泥沙俱下;二是别有用心的苛刻式做法,采购单位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可是“煞费心思”,对有关特殊资格是经过“反复推敲”和“精心设计”的,而这些特殊资格条件却仅为少数甚至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所拥有,采购单位的用意非常明显,其目的不外乎两个,其一是对政府采购尤其是集中采购持抵触情绪和怀疑态度,受这种阴暗心理的驱使在工作中表现为不配合、不支持,而借故以某些特殊要求来限定供应商参与正常的采购竞争,结果“曲高和寡”,能够前来响应的供应商廖廖无几,恶意地制造废标,其二是采购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由于个人素质的原因,想趁机在采购活动中捞取私利,或经不住钱财的腐化,与某些或某一特定的供应商串通一气,在潜在利益的直接驱使下便依特定供应商状况设定投标资格条件。

  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采购法作了详细地描述,那么为什么需要设定资格呢?设定资格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首先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要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能力、服务能力等;其次政府采购机构多为政府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率先做到自觉遵纪守法,鼓励诚信,为社会公众起示范和带头作用,包括不能采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供应商的产品,否则就是对这类企业的认同和纵容;再次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使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如有的供应商因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以此降低成本或减少投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使质量最好、报价最低,如决定其中标,显然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须体现“政策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匹配性”原则。采购单位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的政策规定和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等原则规定,要注意不以注册资金来为难中小企业,不以法人资格为难自然人,不以特殊资格条件排斥供应商。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相宜的资格条件,实现采购效率最大化,实践中须彰显政策性、坚持规范性、体现公平性、把握符合性。一要彰显政策性,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优先购买国货、节能产品强采、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等政策措施,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要身体力行地贯彻执行;二要坚持规范性,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自作主张,另搞一套,要保证设定的资格条件能够经得起推敲和时间考验,更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三要体现公平性,资格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而非限制竞争,在资格设定中实行“模糊准入”和“量身定做”均有害于公平竞争,因此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有利于保护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面的利益;四要把握符合性,对供应商资格进行设定时首先要认真研究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设定一些特殊条件,要有针对性和符合性,不能因此而限制竞争,更不能把资格设定变成“谋利工具”。

  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设好了,接下来就要通过严密细致的资格性审查把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关”

  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决定投标供应商能否入门的“第一关”。资格性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进而决定供应商投标的有效性。

  在资格性审查工作中,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可以趁机“照顾”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及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其“放行”。为确保审查质量,必须要加大审查者的责任,在每一道审查程序中,均须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落实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前来购买或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初审,初审的主要依据是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中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经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领取采购文件。二是在采购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后、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协审,代表总人数为三个以上单数组成,主要包括采购单位领导、派驻在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单位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三是由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各省级指定媒体及政府采购宣传协作媒体负责助审工作,一是审查各级各地上传的采购公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有歧视性条款的公告一律不予刊载,二是利用各媒体分支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不间断地实地探访各地资质审查情况。四是在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后,由评审专家组依据或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及定标”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合格者将进入符合性审查程序。五是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后期审核,这是一种补救性措施,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监管机构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后期审查,如审查合格则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审查不合格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位在该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供应商要正确对待投标资格条件并力争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有所作为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一方,供应商对资格条件的设定要有正确的、客观的认识,采购法列明的六项条件是资格设定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为许许多多有志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努力方向,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发展所处不同阶段的水平、实力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竞争中不断磨练、不断发展,总的一条是量力而行,积极进取。如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暂时还不成熟,供应商切勿怨天尤人,而应正视不足,反省自己差距在哪里,什么环节出了问题,不断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政府采购要抱有信心,要舍得交“学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强大”起来;如果已是政府采购的“常客”,供应商应倍加珍惜与政府采购良好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充实自己的实力,在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再创佳绩,切不可有丝毫懈怠,须知竞争的残酷,政府采购也概莫能外;如果曾经有过违法经营的不良记录,供应商不可因此“看低”自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重塑诚实守信的崭新形象,赢得采购单位的信任;如果遭遇歧视性的或有差别的资格设定,供应商应及时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寻求法律的保护,以期在采购活动中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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