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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专家失责而引发的纠纷

2014-12-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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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医疗设备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2013年9月27日,中心在当地监管部门的督促下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谈判小组。9月28日,中心公布中标结果。次日,供应商A就成交...

  案情: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医疗设备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2013年9月27日,中心在当地监管部门的督促下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谈判小组。9月28日,中心公布中标结果。次日,供应商A就成交供应商B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认为B无某个成交产品的资质证明,属于无效谈判文件。中心经调查作出了回复,认为A公司的质疑无效。因对中心的回复不满,A公司向当地财政局提出了投诉,财政局在收到投诉后,在专家库中抽取了一名专家协助调查,这位专家反复查看谈判文件中发现了问题:B公司谈判文件中的产品与其提供的产品资质证明不相符。据此,财政局认为B公司的谈判文件无效,责令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分析

  因谈判文件中的产品与其提供的资质证明不吻合,使得整个采购活动不得不废标重做,这值得我们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专家犯这样的错误?

  一是评审专家不够专业。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相继建立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使用与管理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限于评标成本及专家抽取时间,专家库的组建通常只限于本地区范围内,在各大城市大量征集具备规定条件的专家并非易事,而对于中小城市而言,建立专家库的难度则更大。因此,专家数量远远满足不了政府采购活动所需。同时,由于各地财政部门人力有限,专家库的建立、监管、维护等挑战不小。已有专家库多按照部门系统建立,专家来源和分类缺乏统一性;而按地区和行业标准建库,专业门类的不科学、不全面问题普遍存在。

  此外,如今专业门类日益细化,一些特殊领域、特殊项目还存在着专家紧缺的情况,于是就可能发生案件中专家不专的情况。

  二是评审专家不够细心。如果案例中提到的错误不是专家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那么就可能是专家主观上疏忽所致。评审工作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资质性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工作都需要专家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办法》中要求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评审意见的义务。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不仅要求专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还需要专家在对待评审工作时严谨认真。三是评审时间过短。评审时间过短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试想案例中,厚厚的谈判文件要在短短半天甚至更短时间内一一过目,再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的情况与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如此大的工作量,对于责任心不强的专家来说很有可能就是把评审过程当做简单的走过场。评审时间短往往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评标工作不够重视或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但正是评审这一关键环节,对于整个招投标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不能根据采购情况安排适当的评审时间,就应该从制度层面加强对专家的监督与约束。

  反思

  《办法》的第28条、29条、32条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但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有关专家责任的规定主要侧重于行政责任,而且仍然较为原则,对于责任如何界定,如何监督和处罚,处罚结果如何执行等问题仍有待细化。现有规定对案例中提到的专家不专的问题没有解决办法,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完善还依赖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使之更好地服从与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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