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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只针对不特定消费者

2013-10-3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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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公益诉讼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还有一些虚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公益诉讼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这些都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贾东明说,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消保法现行的规定,这个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首先,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它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起诉的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我们国家以往发生的一些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的,包括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也包括提出赔偿方案。这种方式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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