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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2015年4月5日,汀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系统出现苯污染的消息公诸媒体,引起四十多万市民巨大的恐慌和强烈的愤慨,汀州市威尔雅水务集团公司是江州市主城区唯一的供水单位。4月10日17时,该集团检测出厂水苯含量118微克/开远超出国家限制的10微克/升。4月11日凌晨2时,苯检测值为200微克/升,属于严重超标。经查,水污染是由于中石油汀州石化的输油管道泄露造成的。事件发生后,汀州市当地尹天仇等五位市民将汀州市威尔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 并进行民事赔偿。4月14日,汀州中级法院以公民个人不具备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明确表示不立案。同日,汀州市民吴兰英也向汀州市秀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先收下了起诉材料,但在5天以后又将起诉材料退还给I吴兰英:并口头告知案件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试回答下列问题 1. 尹天仇等五位市民如果以饮用水污染损害赔偿为诉讼标的,起诉中石油订州石化他们 是适格的当事人吗?为什么? 2.尹天仇等五位市民如果以饮用水污染损害赔偿为诉论标的, 起诉打州或尔能水务集团, 他们是适格的当事人吗?为什么?本案中,公益诉讼适格的原告是谁? 4. 本案中,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4.在饮用水供水合同纠纷诉论中, 无论谁作为要传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中石6油汀州石化承担责任? 化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其它综合
2018-12-25 06:3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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