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前夫离婚4年了今年3月中旬收到法院传票,(我前夫因赌博欠了很多高利贷赌债)。债主说我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让我负责还债。 结果法院多次传唤原告本人始终没到庭责证,法院按主动撤诉处理。后来我知道起诉的另有其人并不是原告本人,因为原告犯罪被收押在看守所,现在他们补办了委托手续,请问这样合法吗?另外,我因为觉得这笔债务应该于我无关,同时我还因为离婚前替前夫借了很多钱,手头比较紧,所以一开始没有请律师,后来我因为在家里找到了两张收条,一共三十万,(起诉的标的五十万 )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承认了这三十万已经收到,但是,就这笔债务原告已经在2007年八月诉至法院,后来是主动撤诉,并说明债务已了结。在第二次责证前审判长告诉我这案子我一定输,说通过调解可以降到十八万,否则,肯定判足二十万,由于我没见过原告,事情经过我也不清楚,而我前夫是缺席审判的,整个过程就我一个不太了解情况,作为第三人的我本人参与开庭,以及责证, 因此 我提出要原告本人和我面对责证,当法院通知我再一次责证时,我就请了律师,律师说收费 要安标的五十万收费,我觉得应该按争议的二十万收费,请问应该怎样收费才合理?现在案子虽然了结,但我觉得律师并没有真正的起到作用,因为我请的律师连答辩状也没用到, 请问我可以要求退回部分代理费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