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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从业人员盗取快件究竟构成啥罪?

2016-02-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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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快件物品被盗案件,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近日,广州白云警方又破获了一起快递从业人员盗窃快递物品的案件。如此猖狂的作案,让我们在为自己的快递物品担忧的同时,不禁想问:快递从业人员盗窃快件,如果触及刑律,究竟构成啥罪呢?

  请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快递公司临时保洁工陈甲、陈乙、刘甲、韩丙四人于2007年4 月至2008年3月间,利用打扫快递公司仓库之机,相互配合盗取包裹中的财物。共盗窃快递公司的名牌服装米盖尔毛衣7件、米盖尔T恤衫6 件、ONLY牌羽绒服6件及嘉仪牌KD525 型电子血压仪5台等货物。后法院以盗窃罪对四人做出判决。

  案例二:李某系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分拣员。其于2008年10 月16日21 时许,在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海淀中转站分拣快递件时,见财起意,利用其分拣快件的职务便利,将北京某有限公司委托快递的2枚戒指(其中1 枚18K金镶蓝宝石戒指,)加之人民币1万元,3枚指环据为己有,后被查获。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2012年2月27日,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罗某,在运货过程中,顺走客户装有16千克黄金饰品的箱子,经鉴定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600余万元。后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会发现:都是快递从业人员,都实施了盗窃快件的行为,可有的人被定了盗窃罪,有的则被定了职务侵占罪,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分析:

  1、同样是盗窃包裹,邮政工作人员和快递从业人员适用的法律不同。

  自从2009年《邮政法》修订施行后,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分为两类主体,一类为邮政企业,一类为快递企业。其中,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适用《刑法》中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特别规定,即:按照《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只要实施了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行为,都依照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因不是《邮政法》和《刑法》规定的邮政工作人员,不能适用《刑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只能按照一般公司、企业人员对待。

  2、快递从业人员盗窃快件构成什么罪名,应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区别对待。

  (1)对于快递企业中的主管人员、保管员、分拣员、装卸工、运输员、收派员等对于快件负有主管、管理、保管、经手、运输、送达等职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私拆快件、窃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为这些人在主管、保管、分拣、装卸、运输、收派快件过程中,对于快件均具有临时控制权。此种临时控制权,即是一种经手、控制财物的便利条件。他们利用这种便利条件,将处于快递企业保管下的物品占为己有,导致快递企业依法要对财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实质上侵害了快递企业的财产权利,满足了《刑法》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对于快递企业中的保洁人员、工程人员等,如果实施了窃取快件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为快递企业中的保洁人员、工程人员虽然属于本单位人员,具有接近快件财物的便利,但此种便利并非职务上的便利,因为保洁、工程等工作并不具有管理、经手、控制快件的便利条件,故对于此类主体实施盗窃快件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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