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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失踪 法院否定按运费三倍赔偿条款

2014-12-0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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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东莞某服装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一批服装,没料到运输途中货物遗失。服装公司遂状告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物流公司只答应按货运单上格式条款约定赔偿运费的三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

  东莞某服装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一批服装,没料到运输途中货物遗失。服装公司遂状告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物流公司只答应按货运单上格式条款约定赔偿运费的三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流公司的格式合同赔偿条款无效,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服装公司近12万元;而服装公司未购买保险,也应自行承担四成的损失。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本网从法院获悉,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物流公司与服装公司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支付10万元给服装公司。

  托运服装失踪  物流公司被索赔

  2011年10月29日,东莞市某服装公司将一批服装交由东莞市某物流公司托运给成都的一个客户,运费1260元。服装公司称,这批货物的价值高达43万多元。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该物流公司后将涉案货物转给了另一家物流公司(简称B公司)东莞办事处运输。2011年12月9日,B公司的一名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在10月29日接收涉案货物后,将涉案货物交由广州某物流园的派来的司机庞某运输,到同年11月1日,涉案货物还未到达目的地,他拨打该司机庞某的电话,发现已关机。公安机关遂对此作为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至今尚未侦破。

  本来好好托运的大批货物竟不翼而飞,服装公司遂找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2012年7月,服装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43万多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物流公司则辩称,公安机关尚未破案,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且服装公司称涉案货物为43万多元没有事实依据。至于货物丢失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货运单中的运费条款即按运费的3倍以内的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运输合同纠纷,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诈骗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物流公司请求中止审理于法无据。

  服装公司:只按三倍运费赔偿不合理

  物流公司:涉案货物不值那么多钱

  庭审中,物流公司出示了托运单的约定条款。条款约定,托运方应对托运货物办理保险并交纳保险费,因承运方过错发生货损货差,承运方在保价限额内依据保险公司所定条款赔偿;未办理保险的,以托运方所损失货物运费的3倍以内计算赔偿额;保险费的标准为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三。服装公司并没有为这批货物购买保险。

  物流公司的提货员出庭作证称,他去过仓库看货,也告知过服装公司关于买保险的事情。

  服装公司则称,他们委托运输时一般不会看关于保险的约定,而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问过他们是否买保险,其他物流公司也没有提醒保险的问题。

  关于涉案货物价值的问题,双方也有不同看法。服装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跟成都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产品图册、补货单、对账单等,据此可推算出货款总金额为43万多元。

  物流公司认为,服装公司的补货单、对帐单为事后补做,且互不一致。为证明服装公司销售给成都客户的价格并非图册上的宣传价,物流公司特地派人于 2012年8月向该成都公司购买了部分同类产品,拟证明成都客户实际上是按宣传价的45%打折销售。服装公司则称,其是按照零售价将涉案产品出售给成都公司。

  审理焦点一:服装公司的货物损失应如何确定

  经查,成都客户是一家商贸公司。法院认为,东莞服装公司称其以零售价将总计超过1万套的涉案服装销售给一家商贸公司,实在有悖商业惯例。且物流公司也能在2012年8月以服装公司主张的价格即零售价45%向成都公司购买同类货物。一般商业往来中,批发价低于零售价,而零售价也可能低于商家对外的宣传价。服装公司要求以宣传的零售价销往一家商贸公司成批货物来计算损失,与理不符,不予采信。法院酌情以物流公司购买价即服装公司宣传价的45%来认定该批货物的实际损失,即43万多元的45%为19万多元。

  审理焦点二:物流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托运单是物流公司单方制作的,所谓约定条款并未与服装公司协商,应视为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从证据看,物流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向客户就赔偿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对服装公司并无约束力,物流公司应对服装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托运单上确实有购买保险的提示。服装公司作为商家,应有一定风险意识。购买财产保险在物流行业中确属商业惯例,可以减少风险,故法院认定服装公司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物流公司对服装公司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11万多元。

  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该案经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支付10万元给服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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