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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2010-04-2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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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8~44条;《民诉解释》第144条。

  「意思分解」?

  1?有关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行诉解释》的规定可视为特殊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

  (2)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3)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2?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3?对《行诉解释》第44条所列情形,尤其注意第(四)、(五)、(九)项,。其中第(九)项与民事诉讼法完全不同。参见《民诉解释》第144条。?

  「不要混淆」?

  1?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2?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

  3?《行诉解释》第39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类似除斥期间的规定,如2年、5年、20年须要注意(《行诉解释》第4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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