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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2020-04-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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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属于权利质权。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详细内容。

  一、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首先,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需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上述登记内容应当填写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

  登记后,应收账款质权就设立了。

  说实话,《物权法》中要求的办理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各地是否已经设立,还有待考证。最后,再次提示:应收账款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必属须登记。

 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未通知次债务人是否有效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应收账款质押即出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对次债务人(被收款人)的应收账款书面约定出质给质权人并经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就度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故应收账款质押只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在该应收账款上设立了担保物权,本质上属于一种物权,其设立时并不发生债权的知转让,仅是在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无力偿还其与质权人之间的到期债务时才发生担保法律后果。也即应收账款道的债权人没有如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权利质权以回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答贷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次债务人并不属于其设立要件。故主债务到期应收账款债权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相关内容,由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以应由账款出质,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经过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道后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质权。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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