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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导致技术流失,软件企业该如何应对

2019-05-26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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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涛(化名)原是甲公司的研发骨干,主持甲公司机器人产品的生产工作。在2007至2008年两年间,甲公司申请获得了两套机器人的控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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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涛(化名)原是甲公司的研发骨干,主持甲公司机器人产品的生产工作。在2007至2008年两年间,甲公司申请获得了两套机器人的控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得到了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青睐,市场销量非常不错。但是一段时间后,李涛觉得公司给予的报酬和待遇不理想,在和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辞职了。离职后,李涛也开办了一家生产机器人的乙公司。

  200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与其几乎一模一样的机器人产品,并随机器人产品对外公开销售或者赠送软件。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将李涛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并且赔礼道歉。同时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的产品进行保全,并要求对机器人运行程序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考虑到诉讼时间漫长及诉讼成本巨大,最终和解。

  “另谋高就”引发商业秘密纠纷

  张明(化名)在一家A软件公司任技术总监期间,利用其负责一款软件的开发工作,违反A公司保密制度及其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A公司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客户数据库等资料(经鉴定这些资料均不为公众所知悉)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06年7月,张明从A公司离职后到其女友成立的B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并利用其拷贝的资料开发软件,在市场上采取低价销售的方式销售。

  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明赔偿经济损失122.6384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张明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张明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11.4384万元及鉴定费用8.4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鉴定仍有难度

  针对员工跳槽后将技术带走的现象,目前软件企业主要采取的是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种方式。

  “在第一个案子中,甲公司申请获得了两套机器人的控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认定甲公司享有这两款机器人的软件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五庭法官郭振华表示,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作品,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但他同时强调,在采取著作权保护时,对侵权责任的鉴定仍是难点。

  对比计算机软件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来进行,如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安装过程对比;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代码对比。

  但在实践中,许多专业的软件并不是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而是安装在外围设备内,设备是程序的载体,设备内部的代码需要专业的机构来鉴定。问题随之而来,由于不少软件代码增加了加密设置,特殊情况下,鉴定机构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绕开相关代码设置的技术障碍,可能会造成原代码丢失或者发生变化。这给法院定案增加了风险。

  此外,目前软件鉴定采取反向工程,由目标程序向原程序反推,这种方式会造成鉴定结果不完全精确。

  软件版本升级也可能带来新问题。很多软件在著作权机关登记的是老版本,在新老版本间比对软件相似度,这增加了鉴定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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