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规模,对于个人而言是2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则是100万元以上;
2.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个人涉及30人以上,单位涉及150人以上;
3.如果非法吸收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个人涉及10万元以上,单位涉及50万元以上;
4.如果非法吸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非法吸收资金为目的进行的房产销售行为;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3.通过代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4.还包括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以及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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