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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他人驾驶证侵犯姓名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8-28 13:41
导读: 原告杨某于2009年取得A2机动车驾驶证,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工作。2012年2月27日,原告进行驾驶证审验时,被告知因其驾驶大型货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进行驾驶证件审验。原告经多次到交警部门查询...

  原告杨某于2009年取得A2机动车驾驶证,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工作。

  2012年2月27日,原告进行驾驶证审验时,被告知因其驾驶大型货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进行驾驶证件审验。原告经多次到交警部门查询,发现自己被他人套用了驾驶证件,被告李某在2011年至2012年间,雇佣驾驶人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大型货车在河南、湖南等地多次违章,导致该大型货车的违章情况被交警部门记录在原告的违章信息里。

  对此违章情况,被告直至2012年9月23日接受了交通违章处理后,原告才通过驾驶证审验,此前一直未能从事营运工作,造成不少损失。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盗用其姓名雇人驾驶的行为,并赔偿其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雇佣的驾驶人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在驾驶过程中多次违章,致使该车辆违章情况记录在原告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造成原告不能审验驾驶证,长期不能从事营运,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被告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盗用其姓名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参照2011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29142元/年标准计算,从2012年2月27日原告无法进行驾驶证年审之日计算到被告接受违章处理原告通过驾驶证审验的2012年9月23日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66.6元。

  实践中,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很明显是侵权行为,但此类案件系何种侵权呢?

  法官认为,民事权利依其性质,分别归类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案由;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

  本案中,从法律概念上看,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从功能上看,驾驶证以身份证为基础,记载了驾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身份证的功能。而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因此,此类案件符合一般姓名侵权的法律特征。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是: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

  故此,按照上述规定,此类案件应被认定为姓名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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