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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2012-12-19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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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村民王某某于2001年3月外出打工遇车祸,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先后于同年3月、次年5月三次四处查找未果。现其妻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死亡。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判决

  村民王某某于2001年3月外出打工遇车祸,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先后于同年3月、次年5月三次四处查找未果。现其妻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死亡。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宣告王于2003年3月死亡。

  请问:王某某的死亡时间究竟是2005年12月1日还是2003年3月,法院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王某某的死亡之日应是2003年3月。理由如下:

  宣告死亡制度是我国民法确定的一种推定自然人死亡的制度。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是属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王某某是何时死亡的,在法律上只能推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案件 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意外事故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是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后,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考虑了实际,在判决时作出了2003年 3月死亡的时间。这是法院在判决时明确了死亡时间的。如果法院没有明确指出死亡时间,就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时间,本案中就是2005年12月1日。在确定死亡时间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这里的判决宣告之日,包括宣告死亡之日和作出判决之日,如果宣告了死亡之日确定了,就是这个时间,如果没有说什么时候死亡,那么判决作出之日就是死亡之日。本案属于前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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