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8-12-16
施行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