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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及分类

2016-12-0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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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三类。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及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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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同。 (二)根据的事由不同。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产生的效果不同。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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