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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

2012-12-1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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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

  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

  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公证赔偿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草案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的;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从事其他有报酬职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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