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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2021-05-16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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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物权,肩带来说就是所有权人对于某一事物的所有支配权,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但很多人容易将物权与债权相混淆,那么,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二、债权发生的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的相关内容,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与债权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两种权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物权会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法律效力,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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