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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对病历的权利有哪些

2021-06-2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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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历大家肯定都很熟悉,虽然现在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普遍用电子病历代替传统的纸质病历,但是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的性质和功能并无二致。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和诊疗经历的记录,也是有着规定格式和书写要求的患者健康档案。那么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

  一、医方对病历的权利有哪些

  除门(急)诊病历外,住院病历的所有权属于医院。这种权利包括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全部权能,但其中处分权是受档案法和卫生行政法规所拘束的权利。从医患双方的病历权利内容来看,医方依法行使病历权利的内容:

  1、是病历制作权。医方是病历的制作权主体,病历的制作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依职务行为所为。不具备医学知识和医务技术的患者是没有病历制作权的。

  2、是病历管理权。除特定条件下门(急)诊病历可以由患者保管外,住院病历和门(急)诊病历依法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达到规定年限和病历已经不具保存价值时,可以决定销毁且不须征得卫生行政机关和患者同意。

  3、是病历使用收益权。包括疾病诊断的使用和医学研究成果的收益等两个方面。病历虽然记载的是患者的疾病资料,但属于医疗机构的医务技术档案,也是疾病信息和医学经验的积累并赖以进行医学研究的科学资料。

医方对病历的权利有哪些

  二、医方病历义务

  规范制作病历的义务。即医方负有保证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制作病历应当符合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诊断治疗过程,不可遗漏和空缺,不能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涂改、更换、事后补充和伪造。病历的书写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

  告知和协助查阅的义务。医方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及诊疗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危险。一般认为,病历应当经过患者及其家属签字认可,才能够成为有效的证据。患者需要依法定程序对病历进行查阅或复印时,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保密和妥善保管义务。对与疾病诊疗相关的患者隐私,医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在未得到患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他人,确保其隐私权不受侵犯。同时,医疗机构作为法定保存诊疗档案的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三、方对病历权利义务

  患者对病历的权利仅有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具体包括查阅病历、复制病历、病历咨询等权利。患者对病历的义务主要是协助医方保证病历完整性的义务,即在查阅、复制病历过程中,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有病历制作权、病历管理权以及病历使用收益权。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平衡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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