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侵犯姓名权的嫌疑
您好,我已过18岁,由于名字过于简单,重名普遍,想改名字,但公安局拒绝因为他们有条例。我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话,胜诉的可能性是否很大。据我所知《民法通则》99条对姓名权的规定是保护公民姓名权的。而且法律效力应该大过《户籍管理条例》吧。请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律师解答:
按照规定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你认为公安机关拒绝办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