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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私法救济与公法保护

2012-12-1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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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键词】生命、生命权、私法救济、公法保护对生命权的保护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古今中外都将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视为众多侵权行为之最,对侵权人的惩处也最为严厉。从

【关键词】生命、生命权、私法救济、公法保护

 

对生命权的保护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古今中外都将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视为众多侵权行为之最,对侵权人的惩处也最为严厉。从同态复仇到自由赔偿再到强制赔偿以及现代文明社会的双重赔偿制度。国家法律一步步介入到当事人之间,但是,法律在惩罚侵权人的同时是否较好的保护了生命权遭到侵害者呢?进入现代社会,人类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断完善的同时,面临着更多的生命被侵害的危险。尽管法律对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的规制日益完善,但对于自然人生命权被侵害者来说,无论是私法救济还是公法保护都受到了质疑。

一、生命权的基本理论

在自然界中,由物质构成的,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物体是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命是以生物体为依托的。从生物学的视角来讲,生命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1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2生命的本质就在于蛋白质通过新成代谢而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以维持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法学意义上的生命并非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它特指自然人活力的保持。法律区别对待不同的生物体,换言之,法律只赋予自然人生命权。

对生命权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生命权者,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生命之安全享受利益之权利也”;二是认为“生命权,为享受生命安全之人格的利益之权利”;三是认为“生命权指公民在社会上生存的权利”;四是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五是认为“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3上述对生命权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分歧,但都归纳出了生命权的本质内容,即生命安全利益。笔者认为: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生命权”进行分析:第一,生命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换言之,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学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现代社会的法律还没有将其他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作为权利的主体进行保护。第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法律赋予自然人生命权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其生命提前终结,使自然人的生命活动按照正常规律存在、发展和灭亡。第三,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相互依赖,又互有区别。生命权与身体权相互依赖。无身体,生命则无所依托;无生命,身体的存在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身体权维护的是人体整体构造的完整性,而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生命的持续活动;此外,“身体权因创伤而受侵害,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侵害”。4生命权与健康权相辅相成:生命的延续依赖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以生命的存在为基础。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生命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治疗完全或者部分恢复健康,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必然是生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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