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是构成生命权侵权的基础,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1.生命丧失的事实,不论是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死亡,都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2.生命丧失引发的财产损失,如救治费用、丧葬费用等,都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害。
3.死者生前直接扶养人的扶养丧失事实,这影响到依赖死者生存的人的权利。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这种精神层面的损伤也是侵权要件的一部分。
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相对应,受害人分为三类: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以及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
1.直接受害人是死者及其因抢救、丧葬产生财产损失的近亲属;
2.间接受害人是死者生前法定抚养关系或事实抚养关系的人;
3.因死亡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通常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或其他近亲属。
1.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侵害生命权所引发的问题的严重性。
2.侵害生命权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法律强调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3.对于死者的近亲属来说,除生命权主体已死亡外,其他受害人均有权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