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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请问该如何解读这一条款,不延及是指什么?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条规定: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这一条款是否表明只要在其中任一签约国申请了上述版权,就适用于所有该协议签约国?其中第2款的规定是否表明即使以文字形式描述数据库的构成也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或者数据库的文字描述可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又该如何解读?

知识产权
2007-08-10 1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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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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