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广告虽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整段广告措辞中性,没有对其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此种情况下是否发生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责任竞合?
【解答要点】
广告虽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整段广告措辞中性,没有对公民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的不构成名誉侵害,由此,仅能认定姓名权侵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