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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相邻采光、通风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2012-12-19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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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相邻采光、通风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

  有关相邻采光、通风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节录)

  (1995年6 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修正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二条 棚户简屋地区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尚无改建计划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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