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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轩诉何芬全房屋相邻权纠纷案

2012-12-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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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福轩,男,53岁,汉族,个体户,住三亚市红沙镇胜利中路61号。委托代理人林如果,海南三和元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王福轩,男,53岁,汉族,个体户,住三亚市红沙镇胜利中路61号。
  委托代理人 林如果,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何芬全,男,63岁,汉族,海南琼州大学教师,住通什市琼州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 何芬卓,男,58岁,汉族,住三亚市红沙镇胜利中路58号。
  委托代理人 何壮,男,系上诉人何芬全儿子,住海南省总工会宿舍。

  上诉人王福轩、上诉人何芬全因房屋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福轩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如果、上诉人何芬全的委托代理人何芬卓、何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红沙镇系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在该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三亚市总体规划和红沙镇集镇规划要求,并经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方能建设,方为合法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合法的报建审批手续,在红沙镇擅自拆除旧房,使用原宅基地改建住房,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是民事违法行为,双方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且由于双方宅基地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四至不清,其双方主张的土地使用权无法确认,原告诉请及被告反诉的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

  王福轩上诉称,我们79年拆去铁皮房建起瓦房,并在其片石基础上建起现在的房屋,何家均无异议,承认我们对新建房屋的土地及地基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原审法院对何破坏我们地基现状的事实没有做出客观认定,对其行为没有制止,是不合法的。此外,由于红沙地区整体土地确权没有办理,至今没有给我们申报房屋产权,使我们无法报建。祖居在红沙的居民不可能在风雨中无限期等待政府发证后再建房。没有争议的房地产今后可以补办手续,有争议的房地产可以经过确权后再处理。对于这些建筑法院不能一概认为是违法建筑而加以否定。何芬全上诉称,红沙地区居民的宅居地都未曾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这是历史遗留的普遍问题,有待政府有计划地解决。本案是宅居地和房屋相邻权关系问题,其事实清楚,不应因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而影响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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