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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2012-12-1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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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2006年11月1日,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作题为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龙业主持。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实行


【摘要】
2006年11月1日,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作题为“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龙业主持。 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实行了对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而该原则受到某种尖锐的批评。有人认为,这一原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论据和思路是:我国宪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74条均规定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主张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实行同等保护,由此否定和破坏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尹田教授针对上述批评,提出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否写入物权法并作为其基本原则?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及个人财产在物权法上是否具有平等地位?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到对物权法乃至民法的基本性质的认识。尹田教授认为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摘编:步 蕾)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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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前沿
题 目: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演讲人: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持人:陈龙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708教室
时间: 2006年11月1日(周三)晚7点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老师,首先我们对尹田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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